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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开征的税捐,除盐税、田赋、契税各设章记述外,其余各税的税制与征收简述如下:
国 税
一、间 接 税
(一)统捐(厘金)
厘金创办于清代。民国建立,北洋政府承袭清制,改名统捐,习惯仍称厘金。1912年2月,浙江军政府公布《浙江省统捐暂行决议案八规定“本省货物之运销,不论道路远近,均于第一次经过时之统捐局或分局,按应科捐额一次收足。外省货物运入本省地界者亦同。”“统捐率按照货物之原价征收5%。”同年5月,又公布《修正浙江省统捐暂行规定决议案初把捐率划分为普通规定之捐率和特别规定之捐率两部分。普通规定应捐物品有:皮货类、绸缎类、绣货类、布匹类、呢绒类、纸札类、锡箔类、铜铁铅锡类、瓷器类、食物类、罐头食物类、油类、木竹类、药材类、杂货类等15类。特别规定应捐物品有:茶类、糖类、烟类、酒类、丝类、茧类、纱类等7类。每类又列举应捐货物品名,规定定额捐率。如普通捐率的食物类中,大猪每只0.25元,大羊每只0.05元;特别捐率的糖类中,红糖每包百市斤0.408元,白糖每包百市斤0.555元, 足球网上投注冰糖每包百市斤0.75元;烟类中,各种水旱潮烟每件百市斤3.0元,上等纸烟每盒1000支0.6元,下等纸烟每盒1000支0.30元;酒类中,烧酒每缸百市斤0.44元,土酒每缸百市斤0.13元。1914年7月,省财政厅成立,重行厘订章则,分为百货捐、烟捐、酒捐、茶捐、糖捐、丝捐、茧捐、花捐、厂纱捐、绸绉捐、洋广货捐、船货闽货捐12项。其中烟、酒、茶、糖捐另订征收办法,其余8项统称百货捐。
茶捐 1914年7月,省财政厅订定《浙江省征收茶捐章程》,每百市斤捐额如下:箱茶1.70元,篓茶袋茶1.30元,拣净茶片0.55元,茶梗茶末0.38元。
糖捐 原统捐中糖类仅包括红糖、白糖、冰糖3种,捐率已按清代正捐增加五成。后经国税厅筹备处修正,增加品种,税率提高十成之二,每百市斤捐额:冰糖0.90元,白糖0.66元,青糖赤糖0.48元,冰糖0.38元,饴糖和土红糖0.24元。糖捐由商人认办。
烟、酒捐 1915年,北洋政府对烟酒实行“官督商销”办法,除征收烟税酒税外,又收烟酒公卖费,税费并行。本省规定,烟类分上、中、下、次四等及净叶、烟筋、烟丝等。烟丝每百市斤收正捐3元,其余每百市斤收正捐0.5~2.20元不等。酒类分黄酒、白酒、烧酒、苏烧、酒精、家酿酒等。酒精每百市斤收正捐3.52元,白酒等每百市斤收正捐0.12~1.76元不等;家酿酒免收。黄酒,征收缸照捐和印花捐两种。缸照捐,每年颁给酿户缸照,按缸纳捐。每缸容量规定500市斤,纳捐0.20元,超过此容量加收捐款。印花捐是按坛计贴,每坛收捐:烧酒0.22元,土酒0.126元。纳捐后每坛贴印花一张。
烟酒公卖费。本省规定每百市斤收费标准:烟叶0.50~1.80元,烟丝3.60元,酒精4.80元,家酿酒0.60元,其余酒类0.15~1.20元。
烟酒税设稽征所征收,公卖费设专卖分栈征收,由商人认办。
统捐附加,丝捐、茧捐两种为10%,其余为20%。
统捐由省财政厅管理,府设统捐局,府以下设分局。本县归兰溪统捐局管辖。
卷烟特税。1922年,省政府以兴筑省道经费无着而开征,按卷烟零售价征收20%,由贩卖店向用户代征,并贴印花。
征收厘金,清廷无统一规则,由地方自定税则,任意征收。于是卡局林立,层层盘剥,往往发货之地抽厘,通过之地再抽厘,售货之地又抽厘。无论坐商行商,小本经营的店铺,肩挑负贩以及随身所带馈送亲友的物品,都要遭到盘查、刁难或勒索,人民怨声载道。早在清季,官吏曾多次奏报厘金之弊,清政府为支应军政各费,迟迟不愿废除。北洋政府虽有载厘之议,亦是议而不决。1928年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召开全国裁厦会议,议决载厘。1931年1月,厘金全面裁撤。
(二)统税货物税
民国时期开征的统税,渊源于统捐(厘金),其就产地征收部分演变为货物统税。统税是出厂税,一物一税,一次征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1946年,统税、烟酒税、矿产税合并为货物税。
1926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改征卷烟统税,核定税价税率,分7级征收。1931年,国民政府裁撤厘金,国库收入骤减,为了弥补财政损失,选择用机器大规模生产,人民消费量大,与国民经济无妨碍的产品开办统税。此年1月,创办棉纱、火柴、水泥3项统税。同年。又将1928年开办的麦粉特税并入统税。1932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统税从量计征,征收方法有3种: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工厂,派员驻厂征收;手工业产品和农林产品大多集中在产区市场交易,派员驻市场征收;对小工厂或小市场,由商人自报到税务机关缴纳。统税必须以工业生产为依靠。当时,工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抗日战争期间,沿海地区沦陷后,统税收入
骤然减少,而战时财政支出日益增加,财政赤字愈益增大。为了弥补庞大的赤字,国民政府遂于1939年在统税的基础上, 红树林娱乐扩大课征范围,改变课征标准,开办货物统税。将汽水税扩大为饮料品税,增加蒸馏水、果子露汁等品目。同年10月,麦粉税从全机制麦粉扩大到半机制麦粉。1940年增加手工卷烟征税。同年12月,财政部订颁《糖类统税征收暂行条例》,开征糖类统税。1941年加课水灰(代水泥)税,并入原有水泥税范围。同年7月,国民政府颁发《货物统税暂行条例》。8月,财政部颁发《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1942年,财政部制订《茶类统税暂行章程》,征收茶类税。1943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税条例》,自3月16日起施行。1944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国产酒类税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44年9月,公布《货物统税条例》,1946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从10月1日开征。从1942年起,先后举办糖、烟、火柴专卖,不征税。1944牢7月,糖停止专卖;1945年2月,烟和火柴停止专卖,恢复征税。
货物税的课征对象十分广泛。征收机关为在“考绩”中取得“好成绩”,任意演绎扩展,几乎无物不捐。例如竹木被定为课征对象后,竹木制品也要课税;棉纱属于课征对象后,本属免税的自织土布亦征税。
抗日战争前的货物统税大都采用从量征收。抗战以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财政收支愈加恶化。为与通货膨胀情况相适应,使税收随物价上涨而增加,1941年,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为了掌握物资,又将部分货物税改为征实。1943年棉纱征实,1944年7月至1945年10月糖类征实。抗日战争胜利后,在收复区陆续推行货物税,提高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等税率。
货物税征收方法类似统税。
本县征收统税和货物税主要是烟、酒、糖三种,分述如下:
土 酒 税
土酒指酒坊酿制的黄酒和烧酒,不包括家酿酒。国民政府建立后,按北洋政府章则征收,费税并征。1933年7月,改办土酒定额税,每市斤税额:土黄酒1分,带征9%附加税;土烧酒2分,带征附加10%。同年7~12月,征起税款3560元。1937年10月提高税率,土黄酒1分5厘;烧酒2分,仍征收附加。此年2~12月,征起土黄酒580521市斤的正税6337元,附加522元;征起土烧酒58170市斤的正税1163元,附加116元,两酒正附税共8140元。1939年每市斤税额,土黄酒2分7厘,附加5厘;土烧酒7分5厘,附加1分。
1940年7月,浙江省政府为“平均负担、节约消费、寓禁于征起见”,举办战时烟酒消费特捐,每百市斤捐率:土酒1元,生酒0.5元,烧酒2元。为此成立浙江省金严及浙西战区各县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处,所有经征人员由财政厅派充。1941年9月1日起执行《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酒类税按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40%。此后,三次调高税率,到1948年10月已调至100%。同时调高税价,土黄酒每百市斤纳税8.02元,土烧酒每百市斤纳税23.05元。
凡经营酒类的商人,都要报请当地税务稽征机关转请区税务局核准登记,并由局汇总报税务署备查。征收则采取酒缸编查办法,每年12月至次年3月,由税务机关委派编查员,分赴各地酒坊编查(即核定酿酒缸数)。1947年开征家酿酒税,编查员邀同镇长或保甲长参加按户编查,边编查边征税。纳税后除发给完税证外,还要发给印花票贴在酒坛封口上,才可运销。酒坊为了偷税,往往与酒商勾结,将已使用的印花票剥下重复使用。
本县酿酒历.史悠久,历代统治者视酒税为主要税源,严加征收。南宋时,“邑之课额,惟酒为重”。民国时期,酒坊更多,1947年全县有酒坊200多家,家酿户更为普遍。酿酒多,税率高,国民政府更是从严课征,采取调高税率、提高完税价格、扩大课税面(1947年3月,浙江区货物税局下令查征家酿酒)、增加课税量(每缸酒的课税产量定额由500市斤增至580市斤)等手段,横征暴敛。加上征收人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因而引起民众不满。一些参议员在县参议会上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减轻酒税:“查部令酿酒税率屡有变更,最近每酒一缸黄酒定为580市斤,收税2.3万元左右,负荷颇重”“过去办理税务人员,不无以多报少扣发完税证照之事。”有的酒坊贿赂税务人员,“每年原可造酒百缸,而实际上仅有三四十,至多也不过半数。其输出销货者,则百方设计偷漏,流弊滋多。”“本县土黄酒与绍兴酒质地大不相同,价格更与其难比。现在每土黄酒1市斤征税184元,土烧酒1市斤291元,税同绍酒相等,从价征收似欠公平。”要求“转请主管机关核减税率。”
货物税税目税率变动情况
(1941年至1948年)
注:1948年皮毛停征改为皮统
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税目税率表
国民政府1943年3月16日公布
按照产地附近市场每6个月之平均批发价格核定完税价格,按以上税率从价证收。
浙江区国产烟酒税税率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以上税价、税额是金圆券,在此以前通行关金券,1947年每缸酒(580市斤)需交税额23000元左右(关金券),1948年11月起物价平均每天涨一倍,税价也随之上升,至1949年初,土黄酒每市斤征税184元,土烧酒每市斤征税291元。
烟 税
民国时期,本县制烟业有吴大成、陈赞记、方泰兴隆记、方泰兴荣记等几家,购进烟叶刨成烟丝(谷称黄烟)销售。国民政府建立,按北洋政府章则征收,费税并行。1933年7月,取消公卖费,只征税。1940年,每市斤烟丝征税0.02075元。1940年7月,省政府开征战时烟酒消费特税,每百市斤烟叶收捐8元,由烟商交纳。1941年9月1曰日起,执行《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税率:烟叶30%,烟丝55%,从价征收。1942年12月,省政府鉴于“浙江机制卷烟来源缺乏,各地商人群起卷制,行销上市日益增加,大都未经照章登记纳税”,为此积极整顿,公布《浙江区税务局手工卷烟零星卷户登记纳税暂行办法》。规定以木机制烟每日不及25万支者为登记纳税对象,须呈请地方政府核准及税务机关登记,木机应先送税务机关编号烙印后方可开工。制成之卷烟,按照每期完纳的税额发给印花票,贴在最小容器封口处,报税务机关加盖骑缝戳记方准行销。1944年9月1日起,执行《国产烟酒类税条例》,税率:烟叶40%,烟丝20%。后经两次调高税率。1948年,烟叶60%,烟丝40%,卷烟120%。同年10月1日起,提高税价,烟叶提高7.84倍,烟丝提高8.71倍。1946年2月,本县实施卷烟检验,凡在县境内行销的卷烟,须送县卫生院化验,鉴定无毒者方可行销。由县税征收处按卷烟市价征收10%检验规费。
红 糖 税
义乌种蔗制糖始于清顺治年间。红糖捐是清末创办的厘金之一。民国元年,本省列为统捐捐目。国民政府在1931年虽有课征糖类统税之拟议,但因洋糖在税收上优于国产糖,洋糖充斥市场,国产糖日趋衰落,未予开办。1939年,禁止洋糖进口,国产糖复苏。1940年,财政部拟订《糖类统税征收暂行条例》,从价征收15%,从12月1日起,全国开征。1942年1月,糖类专卖,停止课税。1944年7月,由专卖改为征实,税率为30%。1946年10月1日起,降为25%。本县为了筹措经费,多次以红糖或糖水为征收对象,收取税费。1939年征收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经费;1941年征收糖车捐;1945年征收特产改良费。
1946年,浙江区货物税局金华分局,按照《货物税条例》对红糖征收货物税。10月14日颁布《制糖商简明注意事项》8条。主要内容有:制糖商应于开工1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核发《制糖日记簿》及《售糖纳税登记簿》方准制销;产出红糖应逐日登记入《制糖日记簿呐,并由税务员加盖印章;每部糖车最低应工作20日,每日产糖不得少于500市斤;制糖商于出运或出售时,应报请税务机关验明货件,依照核定税额课税,并于包装上贴印照,加盖骑缝印后方准运销;中途因故停工(每月以1日为限)或制糖结束停工,须经税务机关核准,结束停工后要结算产量。金华分局分配本县红糖“查搞希望数”为16万市担,核定每市担税价为6.4万元,税率2 5%,应征税1.6万元。全县划分为8个糖场,共派21人驻征。此年,大半糖车拒绝登记,税源无法控制,仅在集市征收和交通要道堵征中收起一些税款,人力费而收效微。义亭糖场是县主要产区,11~12月仅收起红糖35170市斤的税款562.72万元。为此,浙江区货物税局两次派督导检查原因。据派驻廿三里和六和糖场的两名税务员呈称:“糖价狂跌、税额过高 188bet。现义乌红糖每100市斤由10余万元跌至4万余元,尤差者尚不及4万元。而每100市斤应纳税额则仍需16000元;每天规定至少500市斤,即使日夜工作不息亦不能达到。”
档案资料记载:“由于1946年征收红糖税收效微”,而“糖农每于市日肩挑背负于市场待价而沽,行商大贾亦即接踵而至,随时趸购囤积。”“军人走私之风仍未稍敢,成群结队,大批购运,毫无顾忌。”1947年4月和7月,发生两次捣毁征收机关、殴打征收人员事件。于是,引起国民政府高层征收机关的关注。1947年9月,财政部部长俞鸿钧专门为本县红糖征税令浙江区货物税局“务遵照前颁查搞应行注意事项切实妥为办理为要!”7月,浙江区货物税局派督导抵县督促“查挤”1946年存糖,共查出”360户存糖7万余市斤。红糖开榨,货物税金华分局局长俞济昌于11月10日至义乌长驻督饬。一天俞去上溪督征,闻听说“第八大队来了”,连夜逃回义乌县城,第二天返回金华。全县设江湾、义亭、佛堂、倍磊、上溪、苏溪等6个糖场,大和、青雅、三友3乡由县办公处征收。全县共登记糖车518部,登记产量198.5万市斤,税率仍为25%,税价降至每百市斤35930元,